目的為保證對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編制本細則。
2 適用范圍
2.1 適用于可發性聚苯乙烯珠粒經加熱預發泡后,在模具中加熱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閉孔結構的使用溫度不超過75℃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也適用于大塊板材切割而成的材料。、
2.2 適用于溫度不超過75℃的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也適用于帶有塑料、箔片貼面以及帶有表面涂層的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3 檢測技術
3.1 檢驗規則
組批: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同一規格的產品數量不超過2000m3為一批。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以出廠的同一類別、同一規格的產品300m3為一批,不足300m3的按一批計。
出廠檢驗
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尺寸偏差及外觀任取二十塊進行檢驗,其中二塊以上不合格時,該批為不合格品。物理機械性能從該批產品中隨機取樣,任何一項不合格時應重新從原批中雙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仍不合格時整批為不合格品。
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尺寸和外觀隨機抽取6塊樣品進行檢驗,壓縮強度取3塊樣品進行檢驗,絕熱性能取兩塊樣品進行檢驗。尺寸、外觀、壓縮強度、絕熱性能按GB/T 10801.2-2002中第6章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符合GB/T 10801.2-2002中第5章的規定。如果有兩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項指標(單塊值)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復驗。復驗結果仍有一項(單塊值)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型式檢驗
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 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2)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3) 產品停產六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